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
被告法定代理人 邱惠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因被告邱淑婷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邱惠雯因被告邱淑婷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本案判決而提出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7 年12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上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裁定正本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