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伍正雄
- 被告
- 伍正明
- 被告
- 米文連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正雄、伍正明、米文連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分別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送達於被告伍正雄、伍正明及米文連(下稱被告3 人)前開住居所地址,以及共同選任辯護人,並分由被告3 人居住於該址之同居人等與辯護人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1 月21日聲明上訴,本院於同年1 月23日收狀,惟上訴狀內略以:「被告不服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文書,為不服該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