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1號
108年度聲字第18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政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050號、第4673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依證人乙○○之證述,復有手機通話譯文、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槍枝初步檢視報告、現場照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5 項、第1 項之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8 年1 月2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108 年3 月19日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8年4 月16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 年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被告受此重刑,有以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另審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從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8 年4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因搬家故未收到開庭通知,且被告得知被通緝後有主動與警方聯絡,並無逃亡之情形,又被告需照顧雙親及未成年女兒,請求交保返家照顧親人等語,被告所述雖值憐憫,然此並非依法審酌是否予以羈押或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事由,故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