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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顏代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翊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翊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翊愷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7 樓之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6 月3 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上訴人不服貴院108 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於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提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