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靜宜
具 保 人 陳茗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847號、108 年度偵字第6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茗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靜宜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由具保人陳茗清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9 年6 月4 日雄檢榮成109 助436 字第1090038313號函、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