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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號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蔡志明葛耀陽張家豪

原告
曾兆堂
被告
潘韻雅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埔交簡字第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張家豪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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