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亭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11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亭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0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送達於被告盧亭臻位於南投縣○○鎮○○里○村○路00號之住所,由其本人親自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6 月3 日聲明上訴,本院於同年6 月4 日收狀,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