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志明張雅涵顏紫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靜宜

具 保 人 陳茗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847號、108 年度偵字第6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茗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靜宜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由具保人陳茗清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9 年6 月4 日雄檢榮成109 助436 字第1090038313號函、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送達證書、被告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顏紫安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