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偉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偉達因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9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被告於108 年9 月24日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受送達、同年10月9 日非由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向本院提起上訴,嗣於10月15日出所),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不服上開刑事判決,謹為被告之利益,對上開判決依法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8 年10月9 日,見本院卷二第237 頁)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8 年12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9 年1 月21日囑託送達於在新竹看守所之被告本人收受(見本院卷二第261 、263 頁),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至於該命補正之裁定雖於108 年12月20日送達於被告之住所、並由莊妏翎收受,但無證據證明莊妏翎為被告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見本院卷二第235 、245 、267 頁),難認已為合法送達,併予敘明。是以,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縱使非向監所提出、予以加計新北市新店區在途期間5 天,末日109 年2 月2 日為假日)至遲業於109 年2 月3 日屆滿,而其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