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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煜劉彥宏何玉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號

被告
陳文義
被告
具 保 人 張欣筠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97 號、109 年度偵字第8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欣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文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張欣筠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參。嗣於本院審理時,被告經合法傳喚,並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拘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9 年8 月12日投竹警偵字第1090011588號函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張欣筠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何玉鳳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