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阮玉杏
- 被告
- 江廷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埔簡字第4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埔簡附民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埔簡字第4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