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原朗工程行即陳信彥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朗工程行被訴部分,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被告原朗工程行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