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6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耀程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曾經另案起訴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取消前開宣判期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訴字第261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曾經另案起訴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取消前開宣判期日,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