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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宏瑋蔡霈蓁陳育良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笠羽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笠羽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以6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後段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笠羽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訊問後,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自民國111 年3 月16日起予以羈押,嗣並裁定自111 年6月16日、8 月16日、10月16日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將於111 年12月15日屆滿。茲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全案情節及被告業由本院於111 年11月2 日判處罪刑在案(其中殺人未遂部分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 年),足信犯罪嫌疑重大,而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本院考量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以逃匿方式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衡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認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代替羈押手段以保全被告,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爰裁定自111 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表示被告欲於刑之執行前返家陪伴長輩,及賺取金錢以賠償本案告訴人等語,然此與本院判斷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涉,附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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