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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國隆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傑豪

居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2 月

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1 年度訴字第265 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傑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傑豪就本院民國112 年2 月21日所為之111 年度訴字第265 號第一審刑事簡式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上開刑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於112 年3 月16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