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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67號

聲請觀察勒戒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李怡貞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博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聲請案號:112年度聲觀字第123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7日8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南投縣○○鎮○○路○段000號住處内,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併同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内,再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3月17日7時30分許,因追查毒品案件,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南投縣○○鎮○○路000號對被告及其所使用之車輛執行搜索,再於112年3月17日7時50分許帶同被告返回上址住處搜索。嗣警方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尿液檢體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為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所明文。復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三、經查:

㈠被告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而其經採集之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12年3月23日尿液檢驗報告(實驗編號:0000000)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4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6月7日執行完畢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距其最近一次犯施用毒品罪,經依法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顯已逾3年,揆諸前揭說明,依法應再行觀察、勒戒程序。

四、被告固具狀表示:請求本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另由原地方檢察署另為緩起訴等語。然查,被告前於11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2年,緩起訴期間自112年2月7日至114年2月6日,現仍在緩起訴處分期間,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本案,其是否有自我克制、戒除毒癮以遠離毒品及矯正惡習之能力,實有疑慮,檢察官已具體審酌本案,認本件不適宜為緩起訴處分,有毒偵案件緩起訴之司法選案標準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非屬無據,難認有何裁量之瑕疵,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併此說明。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6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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