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二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二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二號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