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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二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國忠郭棋湧林秋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郭棋湧

                   法 官 林秋宜

                書記官    盧麗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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