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議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埔監字第駕裁六二─J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裁決書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十六時四十分許,在南投縣魚池鄉新店巷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五百元。

二、異議人甲○○則堅決否認有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辯稱:伊長住台中不可能在南投縣魚池鄉騎乘機車,與車主巫慈龍並不認識,且曾於八十九年間被他人冒用伊身分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事等語。經查:本院傳訊車主即機車牌號碼LOB∣一二九號之車主巫慈龍到庭證稱:伊並沒有將車牌號碼LOB∣一二九號機車借給異議人,伊並不認識異議人(參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次查,本件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收受者「甲○○」之簽名筆順與本院命異議人於當庭書寫其姓名之筆順兩者相較,以肉眼辯識即有明顯之不同,有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異議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書寫之筆跡各乙紙附卷可稽。綜上說明,前開裁決書記載時間內之違規事實,應非異議人甲○○所為,要屬無疑。前開裁決書所述之違規事實,既非受處分人所為,原處分機關之裁罰即屬無據。應認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併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周 玉 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