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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0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20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所為之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4年9月21日9時20分駕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之拼裝車輛於道路,行經南投縣信義鄉信義加油站時,經警掣單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處罰鍰3600 元,並依同條第2項將拼裝車輛沒入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系爭拼裝車輛係參與「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崩塌地植生材料」工程,而該工區道路狹窄陡峭濕滑,而有使用拼裝車之必要,於94年9月19日中央氣象局發布「熱帶性低氣壓」特報後,該工區若不急速進行搶修,將再危害當地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承包商高江實業社乃行文信義鄉公所請求讓拼裝車通行,經鄉公所人員表示已行文警察機關及監理單位,異議人乃駕駛系爭車輛進入工區,如此不應受罰;且異議人係為免颱風來襲造成災害,所為乃基於重大公益上之理由,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殊屬不當等語。

三、行政機關為維持行政秩序,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者,所施加之制裁,即屬行政秩序罰。行政秩序罰所處罰之對象,通常其違法之態樣、情節較不嚴重,可非難性較低,其違反行政法秩序之行為,尚無須以刑罰制裁之,例如交通違規事件即是行政秩序罰之一種。又行政秩序罰與刑罰均屬國家對於不法行為施以制裁之手段,故行政秩序罰如同刑罰,亦以「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為其處罰要件,我國現行法律中,雖無行政秩序罰之一般性法律規定,然參諸94年2月5日公布、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13條前段「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可知,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如具有緊急避難之情事,且衡諸其所保護之利益如比所受損害之法益重要者,應認並非違法行為,而免於受罰。

四、經查:

㈠系爭上開拼裝車係異議人所有,且未經核准領用牌照,並於前開時間,駕駛其所有拼裝車行駛於上揭道路等情,業據異議人自承無誤,此除有94年10月26日聲明異議狀1份附卷可稽外,復經異議人於94年12月13日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並有南投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參,是以受處分人駕駛系爭拼裝車輛行駛於道路之事實足以認定。

㈡又系爭拼裝車係高江實業社向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下稱信義鄉公所)所承包之「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崩塌地植生材料」工程所使用,且是緊急工程,具有時效性,而該工區位於信義鄉愛國村摩天嶺境內,雖有農路可供車輛通行,但每遇梅雨或颱風季節,常因邊坡坍方、路面泥濘致使道路通行困難,該工程承包商高江實業社因礙於道路陡峭狹窄,該時期山上經常下雨,深怕一般工程車載運材料打滑危險,乃於94年9月20日行文至信義鄉公所,請求使用特殊車輛運送,信義鄉公所亦於94年9月22日行文至交通部公路總局南投監理站(下稱南投監理站)及南投縣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信義分局)詢問可否准予使用,惟經94年9 月21日11時許南投監理站承辦人員告知信義分局人員礙於法令規定無法許可,信義分局人員乃當面告知信義鄉公所建設課長無法許可等情,業據信義鄉公所農業課課員王長貴、高江實業社負責人劉錦城證述綦詳,並有信義鄉公所崩塌地植生材料契約書、信義鄉公所94年12月23日信鄉農字第094002 1250號函及所附之高江實業社94年9月20日高字第09409020號函、信義鄉公所94年9月22日信鄉農字第0940015723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94年9月28日中監投字第0940015 099號函、信義鄉公所崩塌地植生材料契約書存卷可佐,是該工程係針對信義鄉發生災害之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具有緊急性,且雨後易造成道路通行及施工困難,致危及人民生命、財產應屬無訛;又丹瑞颱風於94年9月21日至26日在台灣南方外海經巴士海峽緩慢西行進入南海,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並發布颱風警報,此有該局94 年9月氣候監測報告附卷可稽,參以聲明異議狀所附證物四之簡報資料,可證異議人所指係為避免颱風來襲使該工區再受颱風重創尚非無據;故異議人主張係為避免因颱風來襲造成土石坍方或土石流之災害,而違規駕駛拼裝車於道路等語,應可採信。而異議人因參與重建區土石流及崩塌地工程,以免接踵而至之風災,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之損失等情節,認異議人違規駕駛拼裝車行駛於道路所保護之人民生命、財產之法益,顯然比行政機關拼裝車管理法益更為重要,且確有緊急性、急迫性,依前揭行政秩序罰之基礎法理,故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應認係基於緊急避難所為之行為,應予免罰,故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09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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