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三О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三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異議人
-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O─Z00000000號),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移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上午六時二十分,駕駛車牌號碼三V─O二一五號自小客車上班,行經國道三號公路南下二一四點六公里路段,經警攔下,面告受處分人超速,並取走異議人之駕照填開紅單,致遭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中監違字第裁六O─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然當天異議人向員警表示患有高血壓,不會開快車,要求看測速結果及照片,員警均置之不理,伊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因去辦理駕照,不得已始繳納紅單罰額,但異議人絕無超速情事,原裁罰顯有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於前開時地違規,經警掣單舉發,由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中監違字第裁六O─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該裁決書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送達異議人之住所,異議人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經轉送本院,本院業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三四號裁定駁回異議,異議人不服而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八六二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茲異議人對於已確定之同一裁決處分,再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該院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其異議顯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