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