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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小琴黃堯讚吳昀儒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6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94年易字46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16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郭瓊華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毒聲字第21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88年毒聲字第3347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戒治處分,於89年1月18日停止戒治付以保護管束,於同年八月十日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以已執行論;且因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461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8年度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於93年間因再度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投刑簡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4年5月1日執行完畢。詎甲○○仍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94年7月16日18時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及同年8月17日17時許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為警分別於94年7月16日18時許及同年8月17日17時許,經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官 黃小琴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昀儒

  書 記 官 呂明龍

檢察官 王朝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明龍

審判長法官 黃小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6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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