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27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