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三號),及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七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海洛因貳包含袋共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至同年十月十一日止,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一七二巷十一號住所等處,以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應更正為「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一七二巷十一號住所、台中縣大里市某加油站廁所等處,以摻入香菸內吸食或以針筒注射之方式」,並補充「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時五分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七八五號前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二包含袋共重零點陸公克,及注射針筒一支」;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並有海洛因二包含袋共重零點陸公克及注射針筒一支扣案可佐」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自九十三年七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一日止,連續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提起公訴,惟已起訴部分與未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移送併送審理,本院自得併予審究。扣案海
    洛因貳包含袋共重零點六公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壹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一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笫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一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