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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