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感裁字第1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感裁字第16號
- 移送機關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移送人甲○○所涉流氓行為,其中關於96年6月20日之持有制式手槍2支及持有子彈等罪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經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613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判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4月8日97中分鎮刑峙97上訴613字第04833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認為該案件之判決與本件移送之審理,有重大關係,爰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暫行停止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