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9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