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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感裁字第16號

檢肅流氓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感裁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移送人甲○○所涉流氓行為,其中關於96年6月20日之持有制式手槍2支及持有子彈等罪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經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613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判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4月8日97中分鎮刑峙97上訴613字第04833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認為該案件之判決與本件移送之審理,有重大關係,爰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暫行停止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高思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感裁字第1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檢肅流氓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