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關於被告有期徒刑前科部分應更正、補充為「又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斗簡字第24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0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又15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6年8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
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