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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鈴香廖慧娟孫偲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健鎽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97、4622號、98年度偵字第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江健鎽(起訴書誤載為江健鋒,應予更正)部分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健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該案於98年4 月29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100 年11月8 日死亡,此有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8頁至第110頁),依照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孫偲綺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