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健鎽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97、4622號、98年度偵字第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江健鎽(起訴書誤載為江健鋒,應予更正)部分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健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該案於98年4 月29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100 年11月8 日死亡,此有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8頁至第110頁),依照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