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9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