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五六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行為,經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八О號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九О號裁定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復因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本院再以九十二度毒聲字第八六五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其乃於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停止戒治出所付保護管束,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執行完畢。然甲○○於上述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又因上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投刑簡字第一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堪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其另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為臺中地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雖經上訴,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下簡稱為中高分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О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以下簡稱為第①、②案);八十二年間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八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六七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以下簡稱為第③案),其乃於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等案件,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上開假釋期間之八十五年間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以下簡稱為第④案),上揭假釋乃遭撤銷,餘有殘刑二年五月又五日。同年間其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及販賣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年,並定應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