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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劉春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素桔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更正附表。(所有權人部分)

(二)請補繳相對人陳素桔及債務人蔣永富即蔣學道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