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劉春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素桔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更正附表。(所有權人部分)
(二)請補繳相對人陳素桔及債務人蔣永富即蔣學道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