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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鮑澤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葉仁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民法第881、893、901條規定,表明正確之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二)請補繳最新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繳本件抵押物土地部分之異動索引表,並陳報該筆土地異動情形。(民國83年1月起至目前為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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