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澤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鮑澤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葉仁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民法第881、893、901條規定,表明正確之聲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二)請補繳最新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繳本件抵押物土地部分之異動索引表,並陳報該筆土地異動情形。(民國83年1月起至目前為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