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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徐奇川洪儀芳楊鑫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景懋

呂岡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豐即張政基、張政訓、張麗燕、張凱量、張春、張麗絹、謝文唐、張勝傑、楊惠敏、張麗嬪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8 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9,6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