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景懋
呂岡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豐即張政基、張政訓、張麗燕、張凱量、張春、張麗絹、謝文唐、張勝傑、楊惠敏、張麗嬪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8 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9,6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