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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徐奇川洪儀芳楊鑫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阿木

洪朝雄

彭秀藝

鍾秀枝

陳金珠

潘寸進

吳豐裕

張金華

潘正治

潘學聰

沈文忠

余月春

田美玉

莊綉珍

林嬌妹

共同送達代收人:莊惠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間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事件,不服民國101年9 月12日本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49,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