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黃素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足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
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