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三界公廟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宏怡、周裕祥、三寶門保安府振樑旗、周宏彥、周湘津、周文琦、周湘娟、周湘洋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103 年9 月2 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79,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