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簡志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佳儒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日。
㈡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司票字第2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佳儒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利息起算日。
㈡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