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江一郎
江國寶
江進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83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