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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江一郎

      江國寶

      江進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83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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