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 上訴人
- 莊梅豐即莊四管理人即莊有管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紫南宮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4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