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5號
- 上訴人
- 陳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吉郎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103 年5 月7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01,8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吉郎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103 年5 月7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01,8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