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趙思芸巫美蕙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5號

上訴人
陳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吉郎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103 年5 月7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01,8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