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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徐奇川洪儀芳林奕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水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天一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民國103 年3 月12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林奕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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