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水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天一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民國103 年3 月12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