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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趙思芸李怡貞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三界公廟
法定代理人
吳宗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宏怡、周裕祥、三寶門保安府振樑旗、周宏彥、周湘津、周文琦、周湘娟、周湘洋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103 年9 月2 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579,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