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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莊松林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莊善洲、莊林秀鑾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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