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莊松林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莊善洲、莊林秀鑾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莊善洲、莊林秀鑾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3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