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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永祥鍾淑慧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訴人
王林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聰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0,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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