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王林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聰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0,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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