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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永祥鍾淑慧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方美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

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9

4萬6,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5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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