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方美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
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0,9
4萬6,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5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