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余積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嘉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 年3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16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