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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聲請人
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
法定代理人
杜坤奇
聲請人
杜坤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盛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聲請人欄記載為「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杜坤振」,惟「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為一合夥團體,負責人為杜坤奇,並非杜坤振。又聲請狀狀尾又僅有「杜坤振」之印章印文,則本件聲請人究為何人?(◎如係合夥團體「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則應於聲請狀載明負責人之稱謂及其姓名、住居所之相關資料,並於聲請狀上一併補正該合夥團體及其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如係「杜坤振」個人則應更正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資料)。

㈡如合夥團體「文慈電腦打字排版社」及「杜坤振」個人二者均為本件聲請人,則應於聲請狀載明合夥團體負責人之稱謂及其姓名、住居所之相關資料,並於聲請狀上一併補正該合夥團體及其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應敘明本件5件本票之持有關係為何?(◎究係聲請人二者共同持有該5件本票?抑或何人分別各自持有何件本票{即何件本票分別由何人持有,須詳細載明各自持有的票號本票分別為何}?)

㈢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09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